内容摘要 私该各类假图章529枚,已办理各种国家机关证书数十本,持有各类空白假证书16790 本,从身份证到毕业证书,从资质证书到工商营业执照,从检察院起诉书到法院判决书等各类文书、证件,样样都可制作,有求必应。9月23日,江干法院对被告人龚秋飞、龚梦辉、郭正德、卢明理、龚碧交、詹福淮、徐正刚、李明远、崔如贵、蒋正日共十人制造假证团伙作出了判决,依法严惩了违法犯罪分子。

私该各类假图章529枚,已办理各种国家机关证书数十本,持有各类空白假证书16790 本,从身份证到毕业证书,从资质证书到工商营业执照,从检察院起诉书到法院判决书等各类文书、证件,样样都可制作,有求必应。9月23日,江干法院对被告人龚秋飞、龚梦辉、郭正德、卢明理、龚碧交、詹福淮、徐正刚、李明远、崔如贵、蒋正日共十人制造假证团伙作出了判决,依法严惩了违法犯罪分子。
犯罪经过
合谋:被告人龚秋飞、龚梦辉系同胞兄弟,龚碧交系龚秋飞之子,郭正德与龚碧交为同学,四人均来自湖南省涟源市。2003年7月,龚氏兄弟、郭正德、严志高四人获知办假证能赚钱,产生了一起办假证牟利的念头。
购置设备:经过多方打听,从广东购得电脑一台、打印机二台、扫描仪一台、光驱一台,共花15700元,其中龚秋飞出资6000余元,龚梦辉出资8000余元,严志高出资560元,郭正德主要以制作技术入股。此后,又花2000余元,从温州购提制作假证原料。四人约定所赚得的钱平分,郭正德懂技术,每月加1500元的工资。
分工:四人对各自的工作进行了分工,龚秋飞、龚梦辉到外面接业务、拉生意,严志高主要从事假证上图章的制作,郭正德负责假证件的电脑操作。
2002年10月,龚碧交来到杭州,参与制造假证件,负责假证件的文字核对及塑封工作。
联系下家:2003年初,龚秋飞在艮山路灯具市场附近拉生意过程中,认识了被告人卢明理(因个子较矮,外号武大朗),双方达成协议,以后艮山门一带由卢明理收货,龚秋飞专门负责做假证,制作费用:身份证、驾驶证每本30元,文凭每本20元。联系方法:每天下午四、五点钟卢明理将当天所收的货(需办假证资料)到新风村交给龚秋飞,次日上午九时左右将办好的假证件拿回。
卢明理在拉生意时,结识了被告人詹福淮(化名赵发)、徐正刚(化名小徐)、李明远(化名李金)、崔如贵(化名小陈)、蒋正日(化名正日),此五人持印有化名的名片,向人兜售假证,由他们向卢明理提供办假证线索,卢明理每天上、下午前往艮山门收货。
由此,形成了三级业务关系。
疯狂办假证:有设备,有分工,有组织,龚秋飞团伙开始了大肆制造假证,龚梦辉交代仅其一人平均每天接到10至20个,而龚秋飞的生意比他更好,由此可见假证泛滥之严重。大量的假证业务,使得龚秋飞等人在短短几个月时间内即基本上收回了成本。
4月6、7日,詹福淮、徐正刚等五人通过卢明理制作伪造的行驶证、身份证等国家机关证件数十本,进行非法牟利时,被一网打尽。被告人龚秋飞等另五人同时被抓,严志高逃窜在外,至今未归案。
法院判决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十名被告人分别参与伪造居民身份证、驾驶证、毕业证、事业单位印章等证件的制作,其中被告人龚秋飞、龚梦辉、郭正德、卢明理、龚碧交实施上述行为次数多、数量大,情节严重,均已构成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伪造事业单位印章罪、伪造居民身份证罪;被告人詹福淮、徐正刚、李明远的行为均已构成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伪造居民身份证罪;被告人崔如贵、蒋正日的行为均已构成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龚梦辉出资购置作案工具,对外联系业务,积极参与犯罪;且其犯罪系共同犯罪,应当对整个犯罪负刑事责任。庭审中有证据证明2003年4月6、7两日,被告人龚梦辉等人仅为被告人卢明理伪造的各类假证就在50份以上,故其辩护人关于“公诉机关向法庭提交的证据不能明确地证明被告人龚梦辉伪造证件的数量;且被告人龚梦辉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较小、犯罪时间短,系初犯,要求对其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法院不予采纳。被告人郭正德以技术作为投资,每月除有固定工资外,还参与分红,故其辩护人关于“被告人郭正德未出资购买作案工具,其在共同犯罪中受其他被告人支配,要求对其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法院不予采纳。被告人龚碧交未参与投资,且参与部分犯罪时,年龄未满十八周岁,依法予以减轻处罚。故其辩护人关于“被告人龚碧交未参与集资,在共同犯罪过程中作用较小,且系初犯,对其减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法院予以采纳。被告人李明远将伪造居民身份证所需资料通过被告人卢明理交由被告人龚秋飞伪造,由于被告人龚秋飞被抓而未得逞,系犯罪未遂,其在庭审中关于其“伪造居民身份证的行为系未遂”的辩解,法院予以采纳。被告人龚秋飞、龚梦辉、郭正德、卢明理、龚碧交、詹福淮、徐正刚、李明远均一人犯数罪,应当数罪并罚。根据十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龚秋飞犯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犯伪造事业单位印章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犯伪造居民身份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三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八年六个月。
二、被告人龚梦辉犯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犯伪造事业单位印章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犯伪造居民身份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七年。
三、被告人郭正德犯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犯伪造事业单位印章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犯伪造居民身份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六年。
四、被告人卢明理犯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犯伪造事业单位印章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犯伪造居民身份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六年。
五、被告人龚碧交犯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犯伪造事业单位印章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犯伪造居民身份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三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
六、被告人詹福淮犯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犯伪造居民身份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两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
七、被告人徐正刚犯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犯伪造居民身份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两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
八、被告人李明远犯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犯伪造居民身份证罪(未遂),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两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
九、被告人崔如贵犯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十、被告人蒋正日犯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十一、扣押在本院的作案工具棗各型号的移动电话机9只、制假光盘3张,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