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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起钱塘江溺死索赔案原告败诉

作者:   来源:每日商报  发表时间:2006-12-28  浏览次数:   字号:    

本报讯 在钱塘江溺水身亡的事件屡屡见报,但是提出索赔的却不多。昨天,江干区法院就首例钱塘江溺水死亡索赔案一审作出判决,引起广泛关注。原告、死者家属要求负责钱塘江水域管理的杭州市水利设施监管中心赔偿的诉请被驳回。

  四位死者家属起诉

  今年8月7日下午六点左右,钱塘江七格村水域,9名来自陕西的职高学生结伴在江边嬉水纳凉。赵鹏飞就是其中的一位男生。

  然而,不幸降临。风平浪静的钱塘江,一个暗沟将他们的生命攫走。

  5名遇难者是同班同学,年龄最大的20岁,最小的17岁。今年5月,他们在学校老师的带领下,从陕西定边县来杭州下沙的几家公司“实习”。

  一位劫后余生的学生说,下午5点下班后,由于天气闷热,他和同学一起到江边玩水。当时,钱塘江风平浪静,看到一大片沙滩露出江面,同学就往里走去。

  他们相互往身上泼水,一步步地往江中央走去。坚实的沙滩看不出任何危险的迹象。水没至腰部时,最前面的一个同学突然滑倒,慢慢地往下沉。随后四五个人走过去,想用手去拉对方。结果一个个地往下沉。

  有目击者称,那场景就像电影《可可西里》的一个镜头,人掉进沙坑里去了,怎么拉也拉不上来。

  整整过了一天,赵鹏飞的尸体才被打捞上来。远在陕西的父母哭成个泪人,第一时间赶到杭州。

  随后,五位死者的家属状告杭州市水利设施监管中心(钱塘江下沙地段的管理单位,下称水利监管中心)以及淳安县群桥人力资源开发有限公司、定边县职业教育中心。

  赵鹏飞的父亲起诉称,他的儿子是2004年9月在定边县职业教育中心读机电一体化专业,学制三年。今年5月,该教育中心安置实习单位,安排实习就业的单位是淳安县群桥人力资源开发有限公司。赵的父母指,两被告未尽到教育管理和保护职责,水利监管中心没有尽到安全防护义务。遂提出要求三被告赔偿死亡赔偿金32.5880万元和精神抚慰金5万元。

  初时,五位死者家属均提出了相似的赔偿,但由于其中一位同学下落不明,尚未“宣告死亡”,其家属撤诉。

  是实习还是工作  

  宣判当天,五位死者的家属都没有到庭。据原告代理律师介绍,五死者的家庭条件都不太好,他们的父母赶到杭州料理后事时,有的连丧葬费都拿不出来。事发后,负责安排死者实习的中介公司,给5户家庭支付了部分安葬费、抚恤金。

  但是,这场官司以原告败诉为终。

  法院的一审判决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为此原告还得支付案件受理费8000余元。据悉,其余三案认定的事实与此相似,亦败诉。

  这里有个焦点问题:即这些死去的学生到底是来杭州实习的还是工作的。

  定边县职业教育中心说,这批学生是来工作的,并不是实习。该中心向法院递交了一份证据称,今年6月,这些学生毕业了。根据学校的实际情况,他们已将原定三年的学制变更为两年。学生出事即是毕业两个月后的事了。学生与学校的关系即为毕业生与毕业学校的关系,而不再是在校生和在读学校的关系。学校已不必对这批学生尽管理责任。

  三被告为何无责  

  法院查明,赵鹏飞确实于今年6月毕业,并取得了毕业证书。

  赵鹏飞虽未满十八周岁,但已满十六周岁,他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应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钱塘江下沙段水域,并非公共游泳场所,在该地段,水利监管中心已设置了明显的警示标牌,禁止无关人员下堤,已尽到安全告知义务。作为中介服务机构,淳安县群桥人力资源开发有限公司在赵鹏飞就业后即已完成了中介服务职责。定边县职业教育中心在赵鹏飞毕业后,双方间的教学关系自然终止。

  法院因此确认三被告无责。

  宣判后,原告代理律师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他们打算上诉。该代理人表示,钱塘江边的暗沟平整存在问题,虽然作了警示,但当时并非涌潮期,却仍然出了事情,水利监管中心应当负有责任。

  进入钱塘江就像搞探险  

  自古以来,钱塘江凶险长存。有关专家介绍,钱塘江潜伏着夺命暗沟防不胜防。

  钱塘江涨潮的时候是危险的,而风平浪静的时候也同样危机四伏。一些沙滩看似平整,坡也很缓,河床上却布满了暗沟,有的深达数米。暗沟毫无规律可循。在钱塘江杭州市区水域溺水事件并不是个案。据不完全统计,仅今年七八两月的夏季钱塘江就发生了6起事故,死亡10人。

  因此一些老人说,进入钱塘江就像到了大漠、丛林搞探险,随时都会有危险出人命。水利监管中心代理人说,他们能做的就是加强警示宣传。

 

责任编辑 杨俊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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